第5條審查會成員應以客觀、公正態度為案件之審查,並遵守下列事項:一、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資訊,應保守秘密,不得洩漏。二、不得將各類審查文件攜出審查場所。三、本人或配偶現有或於一年內曾有僱傭關係之精神醫療機構,或其三親等內血親、姻親所設立之精神醫療機構之申請案件,應予迴避。四、嚴重病人為本人、配偶或其三親等內血親、姻親或家屬之申請案件,應予迴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