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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衛生福利部 >>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審查會成員,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,聘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。
前項審查會成員為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師者,應有七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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