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: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3條 審查會委員,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,聘期三年,期滿得續聘。審查會委員為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師者,應有七年以上之相關工作經驗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