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第7條 法規: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心理健康目 第7條 辦理訓練課程之機關(構)於辦理訓練一個月前,應檢附實施計畫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後,始得為之;結訓後,核發研習證書予參加訓練人員。研習證書,應載明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日期及文號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