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第5條 法規: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5條 辦理前條訓練課程機關(構),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一、中央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二、大學精神醫學、心理衛生系、所或科。三、精神醫學、心理衛生專業非營利法人或團體。四、區域醫院以上教學醫院或精神專科教學醫院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