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殺防治法 第8條 法規:自殺防治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8條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設置自殺防治相關人力,並提升其專業技能。前項自殺防治相關人力之資格、訓練、課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事項,必要時應對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予以補助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