牙體技術師法 第55條 法規:牙體技術師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55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,應牙體技術師考試。前項考試及格,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之外國人,在中華民國執行牙體技術業務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牙體技術與醫療之相關法令、專業倫理規範及牙體技術師公會章程;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違反前項規定者,除依法處罰外,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