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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牙體技術師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衛生福利部 >>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

法規章節: 第47條

理事、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,不得超過二分之一;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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