牙體技術師法 第20條 法規:牙體技術師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牙體技術所 第20條 牙體技術所應以申請設立者為負責牙體技術師、負責牙體技術生,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。牙體技術所負責牙體技術師、負責牙體技術生因故不能執行業務,應指定合於負責牙體技術師、負責牙體技術生資格者代理之。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,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。前項代理期間,最長不得逾一年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