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7條 法規: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口腔健康目 第四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第17條 牙醫師經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,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牙醫專科醫師證書;牙醫專科醫師證書遺失、損壞,申請補發、換發者,亦同。前項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、換發,應載明其牙醫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間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