口腔健康法 第10條 法規:口腔健康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10條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;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,辦理有關口腔健康業務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