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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分類
行政
衛生福利部
醫事目
驗光所設置標準
第6條
驗光所設置標準 第6條
法規:
驗光所設置標準
類別:
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
第6條
本
標準
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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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條
眼鏡公司(商號)內設置之驗光所,其總樓地板面積,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,並設有下列設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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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
本標準依驗光人員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2條
驗光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,其總樓地板面積,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。但第五條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第3條
驗光所應有下列設施:一、驗光室:(一)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,且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。(二)空間之直線距離至少五公尺;採鏡子反…
第4條
教導低視力者使用輔助器具時,應配置相關必要設備。
第5條
眼鏡公司(商號)內設置之驗光所,其總樓地板面積,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,並設有下列設施、設備:一、第三條第一款之驗光室。二、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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