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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驗光所設置標準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衛生福利部 >> 醫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眼鏡公司(商號)內設置之驗光所,其總樓地板面積,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,並設有下列設施、設備:一、第三條第一款之驗光室。
二、等候空間及執行業務紀錄之保存設施,並得與眼鏡公司(商號)共用。
三、手部衛生設備。
前項驗光所,不以獨立出入口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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