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所設置標準 第2條 法規:驗光所設置標準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2條 驗光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,其總樓地板面積,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。但第五條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