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第9條 法規:驗光人員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9條 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,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、驗光所、眼鏡公司(商號)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。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,不在此限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