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章其他條文
全文- 第29條直轄市、縣(市)驗光師公會,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;其未滿二十一人者,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…
- 第30條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,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、縣(市)驗光師公會完成組織後,始得發起組織。
- 第31條驗光師公會置理事、監事,均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其名額如下:…
- 第32條理事、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;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- 第33條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、監事之當選,不以直轄市、縣(市)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。直轄市、縣(市)驗光師公會選…
- 第34條驗光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。驗光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…
- 第36條各級驗光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:一、名稱、區域及會所所在地。二、宗旨、組織及任務。三、會員之入會或出會。四、會員應納…
- 第37條直轄市、縣(市)驗光師公會對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,有遵守義務。
- 第38條驗光師公會有違反法令、章程者,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:一、警告。二、撤銷其決議。三、撤免其理事、監事。四、限期整理…
- 第39條驗光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,公會得依章程、理事會、監事會或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處分。
- 第40條驗光生公會,其組織準用本章驗光師公會之規定。
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,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,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