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驗光人員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衛生福利部 >> 醫事目

法規章節: 第33條

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、監事之當選,不以直轄市、縣(市)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。
直轄市、縣(市)驗光師公會選派參加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,不以其理事、監事為限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