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第18條 法規:驗光人員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18條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,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。前項停業期間,以一年為限;逾一年者,應辦理歇業。驗光所登記事項如有變更,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,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。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,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