聽力師法 第23條 法規:聽力師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聽力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23條 聽力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之。聽力所收取費用,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。聽力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,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