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: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4條 藥劑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繳納證書費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。藥劑生證書損壞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繳納證書費,連同原證書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