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: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2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藥劑生考試及格者,得充藥劑生,並得請領藥劑生證書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