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5條 法規: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5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、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,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