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:第25~26條(共 2 條) 法規: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全文 第25條藥師懲戒委員會、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,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。 第2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