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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條
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
法規:
藥師法施行細則
類別:
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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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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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條
藥師受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,其兼領有藥劑生證書者,一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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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條
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儲備之監督職責如下:一、關於儲備數量、儲藏處所溫度、濕度、通風情形及防止日曬、雨…
第11條
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供應之監督職責如下:一、關於依藥品種類、性質及供應對象,提示保管使用須加注意之事…
第12條
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分裝之監督職責如下:一、關於申請原料藥分裝所需檢驗方法、有關文獻、分裝用容器、標…
第13條
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藥事照護相關業務,其職責如下:一、為增進藥物療程之效益及生活品質,考量藥物使用情形及…
第14條
本法第十七條所稱他藥,指不同成分、含量、劑量或劑型之藥品而言。
第15條
藥師受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,其兼領有藥劑生證書者,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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