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:藥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藥師法母法 第12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分裝之監督職責如下:一、關於申請原料藥分裝所需檢驗方法、有關文獻、分裝用容器、標籤實樣及申請書所載原料藥品名、有效期間之審核事項。二、關於分裝場所、設備、容器及包裝物料之檢查事項。三、關於分裝技術之指導事項。四、關於分裝藥品之封緘事項。五、關於分裝藥品,依規定所作紀錄及報備之簽證事項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