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法 第5條 法規:藥師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藥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請領藥師證書,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,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。非領有藥師證書者,不得使用藥師名稱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