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法 第41-3條 法規:藥師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藥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41-3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,應藥師考試。前項考試及格,領有藥師證書之外國人,在中華民國執行藥師業務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藥事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藥師公會章程;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違反前項規定者,除依法處罰外,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