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章其他條文
全文- 第40條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,其資格、執業、組織及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藥劑生違反依前項規定所定辦法者,依各該處罰藥師規…
- 第41條中藥之販賣、監製及調劑,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藥事法有關規定,訂定辦法管理之。
- 第41-1條中央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,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;其費額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- 第41-3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,應藥師考試。前項考試及格,領有藥師證書之外國人,在中華民國執行藥師業務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並…
- 第42條本法施行細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- 第43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十九條條文,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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