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師法 第2條 法規:藥師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藥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,得應藥師考試:一、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,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,領有畢業證書者。二、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,於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,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,領有畢業證書者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