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法規: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二章 會計處理 › 第一節 通則 第6條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,應置會計人員辦理。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,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。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,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,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。會計事務之處理,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;其委託處理會計事務之程序,準用第一項規定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