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會計處理

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一節 通則

條文:
第6~7條(共 2 條)
醫療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,應置會計人員辦理。
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,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。
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,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,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。
會計事務之處理,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;其委託處理會計事務之程序,準用第一項規定。
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會計處理,其會計事項,包括資產、負債、淨值、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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