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: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5條 高級救護技術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,指導醫師核簽時限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主管機關視轄區特性另定之。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核簽方式,得以電子或傳真方式為之。預立醫療流程範本,如附表三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