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:醫療法施行細則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母法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33條 醫療社團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,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時,應檢附下列文件:一、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章則。二、社員總會成立會議紀錄。三、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。四、法人印鑑。五、董事、監察人名冊、願任董事同意書、監察人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