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7條 法規: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四章 申報制度 第37條 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,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並出具意見書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