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6條 法規: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三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第36條 醫療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或附設之個別醫院、診所及其他機構之簡明資產負債表、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;其內容及格式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