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5條 法規: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三章 其他說明及揭露事項 第35條 醫療法人應揭露下列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訊:一、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。二、重要財務比率分析。三、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重要資訊。前項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格式、重要財務比率分析計算之公式等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醫療法人無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重要資訊者,亦應說明無該事項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