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。
醫療社團法人每一社員不問出資多寡,均有一表決權。
但得以章程訂定,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。
醫療社團法人得於章程中明定,社員按其出資額,保有對醫療社團法人之財產權利,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。
前項情形,擔任董事、監察人之社員將其持分轉讓於第三人時,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。
其轉讓全部持分者,自動解任。
第一項法人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及其持分轉讓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;其資格條件、最低資本額、持分上限、持分轉讓程序、廢止許可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。
醫療法 第49條
第49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