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: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8條 受獎勵機構執行本辦法所定之獎勵項目,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,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即予廢止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獎勵;該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相關獎勵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