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: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獎勵機構,為檢查及瞭解其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其財務狀況,得命提出相關文件、資料或報告;必要時,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或查核,受獎勵機構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