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: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(構)之代表,辦理申請獎勵案件之審查及輔導;並得委任、委託相關機關(構)或民間專業機構、團體為之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