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: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5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如下:一、醫療機構。二、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。三、精神復健機構。四、衛生財團法人。五、藥局。前項各款機構或法人申請獎勵時,公立機構,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;私立機構,以負責醫事人員為申請人;法人或其他團體附設機構,以該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