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: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4條 前二條之獎勵,中央主管機關得逐年訂定計畫實施之。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申請期間、申請資料、獎勵細目與模式、獎勵對象、審查程序、經費核撥及核銷等相關作業程序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