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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
衛生福利部
醫事目
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
第10條
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10條
法規:
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
類別:
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
第10條
本辦法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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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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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條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施行前,已辦理簽約之獎勵案件,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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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
本辦法依醫療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2條
本辦法所定獎勵措施,其項目如下:一、緊急、重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服務人力之改善。二、緊急、重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相關醫療設備…
第3條
前條獎勵措施之方式如下:一、改善服務人力之人事費用及訓練費用之補助。二、增購或更新相關醫療設備、設施之費用或貸款利息之補…
第4條
前二條之獎勵,中央主管機關得逐年訂定計畫實施之。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申請期間、申請資料、獎勵細目與模式、獎勵對象、審查程序…
第5條
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如下:一、醫療機構。二、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。三、精神復健機構。四、衛生財團法人。五、藥局。前項各…
第6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(構)之代表,辦理申請獎勵案件之審查及輔導;並得委任、委託相關機關(構)或民間專業機…
第7條
中央主管機關對受獎勵機構,為檢查及瞭解其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其財務狀況,得命提出相關文件、資料或報告;必要時,並得派員或…
第8條
受獎勵機構執行本辦法所定之獎勵項目,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,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…
第9條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施行前,已辦理簽約之獎勵案件,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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