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8條 法規: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8條 設置法醫部門者,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年內,依第四條規定申請備查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