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條前條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(以下簡稱法醫部門)應提供下列服務:一、法醫鑑定。二、法醫師法第九條所定檢驗或解剖屍體。三、法醫諮詢。四、法醫教學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為提供前項服務,得排定時間,直接受理民眾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