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: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5條 法醫部門,應按提供之服務項目訂定收費標準,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。前項服務項目與其收費標準,應揭示於法醫部門之明顯處所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