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: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4條 設置法醫部門,應檢具下列文件,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:一、法醫部門配置簡圖。二、法醫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醫師證書影本。三、其他配置於法醫部門之人員(含醫事人員、技術及行政人員)人數及其姓名、法醫師或醫事人員證書影本。四、服務項目。五、儀器相關項目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