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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分類
行政
衛生福利部
醫事目
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
第5條
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第5條
法規:
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
類別:
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
第5條
本辦法自
發布
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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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
醫院緊急醫療能力未符附表規定,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因應特殊緊急醫療需求之必要者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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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
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之。
第2條
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(以下稱醫院緊急醫療能力),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、人力設施、作業量能,區分為重度級、中度級、一般…
第3條
醫院於評定後,因條件異動顯有影響其分級者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予重新評定。
第4條
醫院緊急醫療能力未符附表規定,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因應特殊緊急醫療需求之必要者,得評定其為暫准中度級或暫准一般級。中央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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