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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
衛生福利部
醫事目
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
第16條
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6條
法規:
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
類別:
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
第16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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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條
申請人以虛偽不實之文件、資料,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者,各該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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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條
醫院設立或擴充樓地板面積、擴充或減少一般病床數之申請經許可後,核定之主管機關應通知醫院所在地建築主管機關。
第11條
經許可設置之病床,核定之主管機關得限定其完成開放使用之期日;屆期未完成者,得廢止其許可或減少其許可之病床數。
第12條
醫院經許可設置之病床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廢止其許可或減少其許可之病床數︰一、自許可之日起,逾三年未取得建造執照。二、自…
第13條
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,致未能依前二條限定之期程完成者,得檢具病床分期開放期程、執行進度與預定完成期限相關證明文件、資料,準…
第14條
醫院得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程序,申請許可設置國際醫療病床。國際醫療病床應設置於醫院內獨立區域,並與非屬國際醫療之病床有明顯…
第15條
申請人以虛偽不實之文件、資料,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者,各該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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