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: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:行政 › 衛生福利部 › 醫事目 第8條 醫院於蒐集個人資料時,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。醫院於傳輸個人資料時,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;國際傳輸電子病歷時,並應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之規定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+ A-